財政部關務署公告自107年10月15日起新增郵局為出口推廣貿易服務費代收單位
內容:
為便利出口人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財政部關務署公告自本(107)年10月15日起新增郵局為出口推廣貿易服務費代收單位。
出口人可以持出口貨物代收費用繳納證到全台各地郵局繳費(※需由出口人自付手續費)。
財政部關務署相關訊息敬請參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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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出口人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財政部關務署公告自本(107)年10月15日起新增郵局為出口推廣貿易服務費代收單位。
出口人可以持出口貨物代收費用繳納證到全台各地郵局繳費(※需由出口人自付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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