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規定用電場所應依法將高低壓電氣設備定期檢測紀錄總表送至相關單位備查。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所稱用電場所,指低壓(六百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高壓(超過六百伏特至二萬二千八百伏特)與特高壓(超過二萬二千八百伏特)受電,裝有電力設備之場所。

 

其相關規定:用電場所之電力設備每6個月至少檢驗1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1次且不得干預檢驗結果(應由所雇之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之檢驗維護業作成紀錄並分送相關單位備查)。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法規條文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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