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財政部賦稅署就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之判定函復內容,敬請 查照並妥為因應。

由於日前會員廠向公會反應「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鋼鐵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內容與行業現況不符。

 

經公會向財政部國稅局、財政部關務署反應,除擬規劃於111年修訂標準外,財政部賦稅署另於109年7月10日以台稅所得字10904018340號函,函復表示:原料耗用數量應依帳證紀錄核實認定為原則,未依照規定設置帳簿及表冊致使無法核實認定時,方依照原物料耗用標準計算,且依照前開耗用標準計算時,倘有超過部分,稽徵機關仍應審核有無正當理由,具正當理由者,應予核實認定

 

意即:

  1. 原物料耗損以帳證紀錄核實認定,無有帳簿、表冊可核實時,才依照「製造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鋼鐵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計算。
  2. 倘以標準計算而有超過的耗損部分,稽徵機關應審核超過的部分有無正當理由,具正當理由者亦應予以認定。

 

財政部賦稅署函文如附件,敬請 查照並妥為因應。

 

本次公告有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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