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文各相關機關,如辦理工程採購,請優先使用國產鋼材,詳如說明,敬請查照。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115 年 9 月 21 日發布工程企字第 1150020726 號函,要求各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優先使用國產鋼材。
政策綜合考量國產鋼材之運輸距離、供應能力與減碳優勢作為評選內容,藉此鼓勵採購端落實使用國產鋼材,並協助健全國內用鋼產業之市場秩序。
摘要如下:
- 依《政府採購法》第 17 條及相關處理辦法,若我國廠商供應之財物或勞務原產地非屬我國者,將視同外國廠商。
- 適用國際協定(如 WTO GPA、ANZTEC、ASTEP)之採購:機關雖依協定對簽署會員開放,但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開放非條約協定國參與外,僅允許條約協定國(含我國)廠商投標,且須提供原產地為協定國之產品或勞務。
- 不適用國際協定之採購:機關得明文規定使用國產鋼材。
- 機關得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 5 條,將國產鋼材具備之「減少運輸耗能」、「降低溫室氣體排放」、「供料穩定性」及「交期穩定性」等要素納入評選項目。
- 技術項目:可納入「環境保護程度」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鼓勵採用具減碳效益之鋼材。
- 品質項目:可將「穩定性」納入子項,以提升供料及交貨穩定之鋼材使用率。
工總函文如附件一。
工程會函文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