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三,敬請 惠提建議。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配合實務需求,經濟部公告預告「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20條及第28條附表3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 為明訂認可指定試驗室檢驗規費中,計收評鑑費之追查係指定期追查,爰予修正,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2. 為規劃提供商品檢驗指定試驗室及財團法人使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所建置之專業實驗室設備,辦理相關受託試驗,基於行政成本考量及實務需求,爰增訂相關費額表類別及試驗項目。(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附表三)

相關公告及修正草案前後對照表,敬請 參考附件連結:https://reurl.cc/4lWVgX


如對公告內容有相關修正建議,敬請洽詢以下:

  1.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綜合企劃組。
  2.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3. 電話:(02)2343-1700 #1471,傅小姐。
  4. 傳真:(02)2343-1786。

電子郵件:amber.fu@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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