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預告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三,敬請 惠提建議。

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及配合實務需求,經濟部公告預告「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八條附表三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 為加速辦理再生能源憑證發電設備之查核作業,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導入查驗機構認可制度,將原由該局執行之發電設備現場查核與相關文件審查作業,改由查驗機構辦理,為應該局實際人事與行政成本降低,爰配合修正受理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案之文件書面審查費,以符合實務作業情形;另配合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與再生能源憑證申請及管理作業程序之用語,酌作部分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2. 有關受託試驗費及技術服務費費額表,鑒於部分受託試驗業務標準檢驗局已無辦理,爰刪除 相關類別及試驗項目,另配合實務需要,修正部分項目與費額,並增列類別及試驗項目。(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附表三)

相關公告及修正草案前後對照表,敬請 參考附件連結:https://reurl.cc/nYakWv

本案附件另載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https://www.bsmi.gov.tw/wSite/ct?xItem=123515&ctNode=8322&mp=1​),以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568c98db-ce51-448d-a334-b3c0d0824f2b​


如對公告內容有相關修正建議,敬請洽詢以下:

  1.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綜合企劃組。
  2.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3. 電話:(02)2343-1700 #1471,傅小姐。
  4. 傳真:(02)2343-1786。
  5. 電子郵件:amber.fu@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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