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署公布輸美產品對等關稅說明,敬請 查照。

貿易署為協助輸美產品因應對等關稅,於網站公布相關說明:https://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112

對等關稅稅率及課徵時間:

  1. 在美東時間4月5日凌晨零時1分前已裝船,及在最後運輸途中貨品,將僅課徵原應課關稅。
  2. 在美東時間4月5日凌晨零時1分以後至4月9日凌晨零時1分以前已裝船,及在最後運輸途中之貨品,除原應課關稅外,將額外課徵10%對等關稅。
  3. 在美東時間4月9日凌晨零時1分以後裝船之貨品,將依國家別不同之對等關稅稅率額外課徵對等關稅,台灣為32%。
  4. 為避免已裝船及在途運輸貨品之例外被濫用,引用在途貨物例外之最後報關期限為美東時間5月27日凌晨零時1分。
  5. 並非所有5月27日前報關貨品均可適用在途運輸例外,必須符合以上各裝船日期之要求。
     

不適用對等關稅貨品如下:

  1. 已依《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款加徵25%國安關稅之鋼鐵、鋁、汽車及汽車零件。(已被加徵232國家安全關稅之產品稅號清單,請詳:附件1)
  2. 其他特定貨品:包括銅(copper)、藥品(pharmaceuticals)、半導體(semiconductors)、木材相關產品(lumberarticles)、特定關鍵礦物(certain critical minerals)、能源及能源產品(energy and energy products)等。(產品稅號清單請詳:附件2)
     

含美成分的定義,以及如何申報:

  1. 輸美產品的「美國成分」(U.S.content)占進口貨品報關價值的20%以上,則其「美國成分」僅課徵第一欄關稅稅率(最惠國待遇/MFN)。至扣除「美國成分」之其他價值,仍需課徵對等關稅。
  2. 「美國成分」是指完全在美國取得、製造,或實質上在美國轉型的零件所產生的貨品價值,且美國海關(CBP)依據相關規定,可要求進口人提交所進口商品的相關資訊,來判定這項商品所含有的美國成分。
  3. 「美國成分」達至少20%之貨品,應以9903.01.34稅號申報,且須將該貨品分為兩行(lines)申報:
    1. 第一行(first line)應敘明稅則號列、原產國、美國成分的價值、產品數量及所有適用的關稅。
    2. 第二行(second line)應敘明稅則號列、原產國、非美國成分物品的輸入價值、產品數量及所有適用的關稅。
  4. 有關9903.01.34「美國成分」說明及申報方式請詳:附件3。(註:有關輸美產品的稅號分類,美國政府係授權由海關(CBP)認定,屬行政裁量權,爰輸美產品的稅則分類及美國成分之認定等,將由美國海關進行個案認定。)

 

如果產品有被課徵反傾銷及平衡稅是不是繼續繳交:另倘輸美貨品原即被課徵反傾銷稅、平衡稅,則仍需繳納該等反傾銷稅、平衡稅。請詳: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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