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114年2月25日公告「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及發布「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為接軌國際環保公約蒙特婁議定書「吉佳利修正案」新增納管高溫暖化潛勢物質「氫氟碳化物(HFCs)」,環境部於114年2月25日公告「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及發布「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於114年7月1日起,列管18種氫氟碳化物純物質及其混合物,須取得核准始得輸入或輸出,並於115年起凍結氫氟碳化物消費量,自118年起分階段削減消費量,與世界各國共同減緩全球暖化。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重點說明如下:
- 國際環保公約與法規依據
- 《蒙特婁議定書》「吉佳利修正案」:新增納管高溫暖化潛勢物質氫氟碳化物(HFCs)。
-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8條:環境部依此條款公告相關管制辦法。
- 管制政策與措施
- 公告時間:114年2月25日
- 管制對象:18種氫氟碳化物純物質及其混合物。
- 明定我國消費量基準量為24,523.8642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及各階段削減率與削減期程。
- 正式施行日期:
- 114年7月1日起,未經核准不得輸出或輸入。
- 115年起,凍結氫氟碳化物消費量。
- 118年起,分階段削減氫氟碳化物消費量。
- 氫氟碳化物的影響
- 主要應用於冷凍設備、電子清洗、工業製程、消防器材、材料發泡等領域。
- 為氟氯烴(HCFCs)替代物,不破壞臭氧層但具高溫暖化潛勢(GWP)。
- 部分氫氟碳化物GWP為二氧化碳的萬倍以上。
- 核配與申請規範
- 管制事項:
- 自即日起禁止製造。
- 114年7月1日起,未經核准不得輸出或輸入。
- 核配申請:
- 114年3月底前向環境部申請114年核配量。
- 往後每年7月底前申請次一年度核配量。
- 核配計算:
- 114年以109年至111年氫氟碳化物年均執行實績+98年至99年氟氯烴年均執行實績之65%。
- 115年起,以前一年度全年執行實績之50%+當年度上半年執行實績計算。
- 核配原則:
- 保留年度消費量之15%作為國家保留量,優先核配給使用廠商,再分配給供應廠商。
- 不納入消費量計算:
- 供製程使用的原料用量,惟需經經濟部產發署核可。
- 申報規定:
- 每季(1、4、7、10月) 底前須向環境部申報上一季執行實績。
- 未申報且逾期未補正,該季實績視為零。
- 連續8次為零,將廢止核配資格並扣除當年度未執行核配量。
- 管制事項:
- 國際與國內影響
- 全球進展:160多個國家與區域已遞交批准文件,承諾執行削減時程。
- 我國目標:透過管制高GWP溫室氣體 逐步減少氫氟碳化物消費量,達成溫室氣體實質減量。
- 後續計畫
- 環境部近期將召開氫氟碳化物核配制度說明會議,協助廠商理解核配資格、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 環境部近期將召開氫氟碳化物核配制度說明會議,協助廠商理解核配資格、申請流程及應備文件。
環境部-環部氣字第1149101926號-訂定「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及總說明.pdf
環境部-環部氣字第1149101966號-訂定「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自即日生效.pdf
※環境部新聞專區-環境部公告「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之氫氟碳化物種類」及發布「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以接軌國際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