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美國修正反傾銷及平衡稅法規,以明確商務部調查及課徵反傾銷稅或平衡稅的程序與實務一事,敬請 查照。
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署 (ITA) 於2024年12月16日公告修正反傾銷與平衡稅相關法規,並已於2025年1月15日正式生效。此次修法強化美國反傾銷與平衡稅的適用規範,並擴大針對 非市場經濟體 (如中國大陸) 企業的調查範圍,增加市場扭曲審查標準,提高企業獲得單獨稅率的門檻。此外,對補貼、通膨調整與政府控制的認定更加嚴格,預計將對進口貿易帶來更嚴格的監管影響。
修正要點如下:
- 現金擔保 (Cash Deposit) 及稅金評估
- 除了以 從價基準 (ad valorem basis) 計算稅率外,允許在必要時以 單位計算 (per-unit basis)。
- 針對 生產商/出口商組合 (producer/exporter combination) 設定現金擔保稅率,並規定適用與不適用 微量稅率 (de minimis rate) 的情形。
- 明確規定 市場經濟體與非市場經濟體產品的反傾銷稅與平衡稅的現金擔保順序。
- 確立調查或行政複查中 技術性錯誤 (ministerial errors) 更正後,現金擔保稅率的生效日期。
- 非市場經濟體「經濟上可比較的第三國」(Surrogate Country) 決定方式
- 除考量 人均GDP 外,新增其他經濟因素作為標準。
- 除考量 人均GDP 外,新增其他經濟因素作為標準。
- 反傾銷調查中的「單獨稅率 (Separate Rate)」認定
- 新增 非市場經濟體企業 (實體) 若能證明不受政府控制,才能適用單獨稅率 之規定處理 政府持股不足多數,但透過「否決權 (veto power)」或「黃金股 (golden shares)」影響公司決策的情況。
- 規範 第三國出口商 (third-country exporter),即位於第三國但受 非市場經濟體政府控制 的企業,可能適用非市場經濟體稅率,或需申請適用單獨稅率。
- 平衡稅 (Countervailing Duties, CVD) 修訂
- 明確納入 政府支付超出合理報酬 (more than adequate remuneration, MTAR) 的採購行為 以及對 購買資本財與設備的出口商提供間接稅與進口費用減免 的情況。
- 明確納入 政府支付超出合理報酬 (more than adequate remuneration, MTAR) 的採購行為 以及對 購買資本財與設備的出口商提供間接稅與進口費用減免 的情況。
- 非市場經濟體的調查與資訊提交時限
- 修正 生產要素價值 (反傾銷) 或衡量報酬是否充分 (平衡稅) 的資訊提交時限,加強審查標準。
- 修正 生產要素價值 (反傾銷) 或衡量報酬是否充分 (平衡稅) 的資訊提交時限,加強審查標準。
- 反傾銷調查中對關聯企業的處理
- 若關聯企業間 存在價格或生產操縱的重大可能性,則不論其為 生產商 或 非生產商 (如出口商或加工商),都將被視為單一實體。
- 若關聯企業不生產涉案產品或未出口至美國,則可排除於關聯企業認定之外。
- 平衡稅計算與補貼認定方式
- 針對通膨率超過25%的國家,ITA可調整從價補貼稅率。
- 制定 交叉持股公司的補貼歸屬規則 (attribution rules),以強化補貼認定標準。
貿易署、我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函文及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函文,如附件一。
美國通知WTO文件,如附件二。
美國聯邦政府公報,如附件三。
ITA另於去年12月19日更新反傾銷及平衡稅之貿易救濟法規,包括反傾銷及平衡稅調查、行政複查、落日複查期程等共11項,如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