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114年2月10日以環部氣字第1149101321號令公告訂定「環境部自主減量計畫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環境部於114年2月10日以環部氣字第1149101321號令公告訂定「環境部自主減量計畫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摘要略以

  • 審查小組任務:
    1. ​​審查自主減量計畫(含指定目標)申請核定、變更及展延,並提出准駁之建議。
    2. 提供與自主減量計畫或指定目標有關事務之諮詢。
       
  • 審查小組設置:
    1. ​​委員:設置11至15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均由環境部部長指定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環境部部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有關機關代表及具相關領域專業之專家學者派(聘)兼之。
    2. 另設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環境部氣候變遷署現職人員派兼之。
       
  • 審查小組得設初審分組,於審查小組開會前召開會議協助審查申請案。
  • 申請案之審查作業方式:
    1. ​​程序審查:審查小組工作人員應先就文件完整性進行審查,文件不全者,由環境部函請通知補正。
    2. 實質審查:
      1. 初審分組會議召開前,由審查小組工作人員研提審查意見並送初審分組辦理初審。
      2. 初審分組會議如認定申請案資料未符規定,由環境部函請通知補正。
      3. 初審分組如已獲致初審結論,應提報審查小組審查。
        (提報審查小組審查次數,同一申請案至多以二次為限。但情形特殊,經審查小組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4. 審查小組如認有必要,得將申請案退回初審分組審查,如獲致審查結論,作成建議供環境部為申請案准駁之參考。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款規定辦理,逕由初審分組作成審查結論,提交審查小組確認後,供環境部作為申請案准駁之參考:
      1. 申請案為基本資料變更。
      2. 經審查小組決議無須提送審查小組審查之案件類型。
         
  • 審查小組及初審分組應依下列原則審查申請案,且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項目或內容以外之相關事項:
    1. ​​基準年及目標年全廠(場)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計算之正確性。
    2. 自主減量計畫邊界設定及申請內容之合理性與正確性。
    3. 年度指定目標設定之合理性。
    4. 各項減量措施及其查核方式之合理性。
       

環境部函-環部氣字第1149101321號公告訂定「環境部自主減量計畫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環境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環境部自主減量計畫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環境部新聞專區-碳費制度上路 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正式起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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