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自114年1月2日陸續發布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等6項SRF等燃料相關空污法規,強化管制落實適材適所及發布「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加重氮氧化物及VOCs超標罰鍰,呼籲公私場所依規定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切莫以身試法。敬請各廠務必留意公告內容。

因應外界期待強化管制使用固體再生燃料(SRF)、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等燃料,環境部於114年1月2日修正發布及公告6項SRF等燃料相關空污法規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內容請點選以下連結),透過接軌國際源頭成分標準、強化製程設備規範、加嚴管末排放標準、提升排放監/檢測強度等規定,以防制空氣污染並落實環境保護。同時因應2050淨零排放路徑推動廢棄物資源循環燃料化可能衍生之空氣污染問題,本次全面性檢討修正,以落實「適材適所」為精神及減少環境污染。

另環境部於11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附表裁罰金額計算權重,主要針對氮氧化物NOx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O3之前驅物)之排放違反規定,予以加重處罰,並針對非法使用不符合成份標準之燃料(如固體再生燃料,SRF)修正為一經查獲直接處分,呼籲公私場所妥善採取防制措施,共同為落實第二期空氣污染防制方案(113-116年)目標努力。

修正重點如下:

  1. 接軌源頭成分標準:跨部會接軌固態生質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成分標準。
  2. 強化製程設備管理:明列各類燃料使用對象及高規格要求應裝設的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3. 加嚴燃料使用排放標準:接軌歐盟等國際排放規定新增重金屬與戴奧辛排放標準及排氣含氧基準。
  4. 務實掌握排放污染:要求受連續自動監測列管的SRF、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使用廠應增測戴奧辛指標物種,另使用廠應定期執行排放管道污染檢測。
  5.  修正工廠違反空污法裁罰準則,排放氮氧化物及VOCs超標將加重罰鍰。

法規連結:

  1.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2.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
  3. 「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4.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5. 「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
  6. 「公私場所應定期檢測及申報之固定污染源」
  7.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