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發布令,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及第十三條附表一、第二十八條附表三,敬請 查照。

經濟部公告發布令,修正「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部分條文及第13條附表1、第28條附表3,敬請 查照。
 
本次公告修正重點有:
  1. 考量現行實務上建築鋼筋用之商品檢驗檢驗標識已均由廠商自行印製,爰刪除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建築鋼筋用標示證照費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2. 配合再生能源憑證案場查驗機構認可制度,增訂認可再生能源憑證案場查驗機構所應計收相關規費(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3. 因應再生能源案場申請案遽增,增訂受理再生能源憑證申請案之文件書面審查費用(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其他公告修正前後對照表,敬請 參考連結附件:
(B2-B)1140049經濟部11353500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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