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108.8.6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

1.  公告係配合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之空氣污染防制法增訂第34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排放有害空氣污染物之公私場所,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針對鋼鐵業(鋼鐵冶煉業)、水泥業(水泥製造業)、電力業(鍋爐發電程序、引擎發電程序、鍋爐蒸汽產生程序及熱煤加熱程序)及石化業(石油煉製業、基本化學原料製造業、石油化工製造業、塑膠、合成樹脂製造業及人造纖維製造業)等,增訂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規定。

2.  預計全國需新增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約300人,對於新增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場所,將給予2年緩衝期進行人員招募及訓練,至110年8月1日生效。其餘前公告內容已規定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甲級及乙級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其公告條件未改變,則於法規公告日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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