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113年12月30日以環部氣字第1139114627號函核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6條第5款規定屬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額度用途。

環境部113年12月30日以環部氣字第1139114627號函核釋「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6條第5款規定:
有關第25條減量額度用途,屬「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減量額度用途」包括下列情形:
  1. 環評承諾抵換:指事業於辦理環境影響評估過程,承諾以減量額度抵換特定期間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並揭示於相關環評書件中。
     
  2. 自願性碳中和:指事業就特定溫室氣體排放主體及期間,制定減量計畫,經過盤查及減量後,以減量額度抵換剩餘排放量,達成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移除量平衡的情形。
     
  3. 依減量政策抵換:指事業依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之減量政策,經機關認可以減量額度抵換特定期間應達到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
     
  4. 自願性碳抵換:指事業將特定期間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以減量額度抵換。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