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公告「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修正令。
有關經濟部公告「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修正重點:
- 明定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或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超過正本五份及副本十份時,應另外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 增訂申請人未符合該辦法規定致無法向簽發單位辦理之事項,申請人應另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專案許可文件始可辦理。(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之一)
★相關細節請參考附件經濟部修正令,並請依該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