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13年9月26日以經授貿字第11350201513號令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86項鋼鐵產品,應事先取得經濟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

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對第1類鋼鐵產品採行之配額上限規定,避免自他國進儲自由貿易港區之鋼鐵產品影響鋼鐵貿易秩序及我國經貿利益,經濟部113年9月26日以經授貿字第11350201513號令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86項鋼鐵產品,應事先取得經濟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申請書格式及填寫說明如附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申請時應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委託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
  2. 輸出許可申請書「貨品名稱」欄內應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3. 至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s://www.trade.gov.tw)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網頁登入後提出申請。
  4.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86項鋼鐵產品之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位,應填寫經濟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號碼及項次;並依貨品項次逐項填寫該項貨品之「原生產國別」。
  • 附件:經濟部113年9月26日經授貿字第11350201513號令公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歐盟之86項鋼鐵產品,應事先取得經濟部核發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特定貨品輸出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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