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13年9月26日以經授貿字第11350070240號令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特定86項鋼鐵貨品(歐盟鋼品防衛措施第1類鋼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
為協助廠商因應歐盟鋼品防衛措施針對第1類鋼品(Non Alloy and Other Alloy Hot Rolled Sheets and Strips)新設other countries每季關稅配額限制單一國家進口上限15%規定及維護貿易秩序,經濟部113年9月26日以經授貿字第11350070240號令,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特定86項鋼鐵貨品(歐盟鋼品防衛措施第1類鋼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
相關配額及出口管理規定如下:
- 核配數量:以歐盟第7期第1類鋼品第2季至第4季(113年10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全球配額之15%數量作為出口實績配額。
- 核配方式:
- 110年至112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P10),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P11),於113年9月27日下午5時前(含)送達本會申請配額,由本會依申請人110年至112年之出口實績占所有申請人總出口實績之比例核配,獲配配額廠商得自113年10月1日起申請使用【可使用量為獲配量扣除113年9月30日前(含)從台灣報關出口,且於113年10月1日後歐盟進口人向海關報關進口之第1類鋼品總數量】
- 申請人提供不實之資料致我國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下期獲配之實績配額額度中扣除;扣除數量將按下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
- 獲配配額廠商得檢附轉讓同意書(如附件4)向本會申請配額轉讓,獲配配額廠商及受讓廠商應於114年5月15日前(含)向海關報運出口。
- 倘歐盟不繼續採行措施,考量我國至歐盟之船期,除114年5月15日後採空運至歐盟之廠商仍需向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外,自114年5月21日起輸往歐盟之旨揭鋼品不需向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
- 附件:經濟部113年9月26日以經授貿字第11350070240號令,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特定86項鋼鐵貨品(歐盟鋼品防衛措施第1類鋼品)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