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113年4月2日修正發布「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新制定之內容將於113年7月6日施行

環境部配合112年7月6日修正發布之「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113年4月2日修正發布「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明定各項缺失記點基準及處理方式,使地方環保主管機關執行管理辦法時,有一致之處理方式,並符合比例原則。

本次修正重點除配合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同步修正缺失記點原則第二點附表之缺失記點項目外,亦新增公私場所未能依管理辦法設置或採行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監測儀表或攝錄影監視系統,且已提出替代之方法,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仍未依替代方法執行者,將認定為未依管理辦法規定設置、採行污染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

此外,缺失記點原則將配合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除第7條第2項及第9條第3項自發布後3年施行外,其餘修正內容自發布後給予1年緩衝期,新制定於113年7月6日施行。

提醒與本條法相關之會員廠,新制即將上路,適用管理辦法之公私場所請務必再次檢視,場所內各項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是否已符合修正條文規定,以避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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