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決議對自中國進口用於製造直徑小於 4 英寸研磨球之鋼條(稅則號列7228.3000)與直徑小於4英寸研磨球(稅則號列7326.1111)2項產品課徵臨時反傾銷稅

本案為智利政府本(113)年3月27日第CVE 2472984及CVE2472985號政府公報,智利政府跨部會進口產品價格扭曲調查委員會(Comisión de Distorsiones)上年12月9日起對自中國進口用於製造直徑小於 4 英寸研磨球之鋼條(稅則號列7228.3000)與直徑小於4英寸研磨球(稅則號列7326.1111)2項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嗣於近日決議對該2項產品課徵臨時反傾銷稅,決議內容謹摘陳如下:

 

  • 用於製造直徑小於 4 英寸研磨球之鋼條(7228.3000):10.3%-19.8%。
    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Baowu JFE Special Steel Co. Ltd)課徵10.4% 稅率;
    大冶特殊鋼有限公司(Daye Special Steel Co. Ltd)課徵10.3%稅率;
    東北特殊鋼鐵集團有限公司(Dongbei Special Steel Group Co. Ltd.)課徵19.8%稅率;
    其他中國公司一律課徵19.8%稅率。

     
  • 直徑小於4英寸研磨球(7326.1111):9.2%-22.5%。
     
  • 臨時反傾銷稅課徵期間:自決議公布生效起至智利調查委員會做出最終判決為止,惟最長課徵期間不超過4個月。

針對上述智利決議對中國鋼品課徵臨時反傾銷稅事,切勿涉入旨揭中國大陸涉案產品規避智利反傾銷措施之行為(例如: 進口中國大陸成品卻偽報我國產製,或進口半成品進行簡單加工組裝後,偽報為我國產製再出口等違規轉運行為),俾避免我國產品因前述行為遭智利反傾銷或規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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