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署公告有關「輸往巴西飲料、醋、酒類及葡萄酒衍生物之原產地證明書申請及簽發標準作業程續」及其原產地證明書格式

  1. 為利廠商出口飲料、醋、酒類及葡萄酒衍生物至巴西之需要,及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改制為「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權管事項,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2. 有關本案產品出口巴西之產證檢驗單位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以巴西農業部網站(SISCOLE)所登錄之我國檢驗單位及簽發擔位為準(網址:https//sistemasweb.agricultura.gov.br/siscole/consultaPublicaCadastro.action)。
     
  3. 檢驗單位核發之證明書或年份報告所包括之相關數據,須依據巴西農業部2019年1月24日第1號作業規則辦理(網址:http://www.gov.br/agricultura/pt-br/assuntos/inspecao/produtos-vegetal/legislacao-1/bebidas)。
     
  4. 原由國際貿易局109年3月2日貿服字第1090150460號公告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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