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署公告輸往土耳其之「合成及人造纖維紗」、輸往阿根廷之「太陽眼鏡」及輸往歐盟國家之「鋁製輪胎圈」申請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並自即日起實施。

國貿署公告輸往土耳其之「合成及人造纖維紗」、輸往阿根廷之「太陽眼鏡」及輸往歐盟國家之「鋁製輪胎圈」申請原產地證明書需另檢附工廠登記證明及申請人與製造商共同切結書,並自即日起實施。

該公告規定為為管理旨述「合成及人造纖維紗」、「太陽眼鏡」及鋁製輪胎圈」3項產品分別遭土耳其、阿根廷及歐盟課徵反傾銷稅,以規避方式經由我國轉運並偽報成臺灣產製,同時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國際貿易局」及「工業局」分別改制為「國際貿易署」及「產業發展署」,前述公告事項原由兩局權管改由兩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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