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113年2月22日以環部氣字第1139101260號令公告修正「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環境部於113年2月22日以環部氣字第1139101260號令公告修正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因112年9月14日修正發布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九條已明定事業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作業及10月31日前完成查驗作業,

考量相關作業期限回歸管理辦法適用,無須重複規定,爰修正旨揭公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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