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113年1月24日及26日函,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事業應於113年4月30日完成去(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環境部113年1月24日及26日函,依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
事業應於本(113)年4月30日完成去(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並於本(113)年10月31日完成查驗並上傳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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