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113年1月24日及26日函,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規定,事業應於113年4月30日完成去(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環境部113年1月24日及26日函,依據「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
事業應於本(113)年4月30日完成去(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
並於本(113)年10月31日完成查驗並上傳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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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等得以原方法計算,惟辦理113年盤查作業時之計算方法則應依旨揭辦法辦理。
- 如對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及盤查登錄作業有疑問,敬請可向環境部氣候變遷署聯繫:
- 環境部氣變署 黃士昕薦任技士(電話:02-2322-2050 #66222)
- 環科公司(計畫承辦單位) 莊惠如經理(電話:02-2775-3919 #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