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署公告【 輸往美國之太陽能產品以我國為原產地之實質轉型認定條件及申請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國際貿易局」及「工業局」分別改制為「國際貿易署」及「產業發展署」,原「局」權管事項,改由「署」管轄。

另外為配合美國進口規定之需要,輸往美國太陽能電池(CCC8541.42.11.10-8及CCC8541.43.00.10-7)及太陽能模組(CCC8541.42.00.90-1及CCC8541.43.00.90-0)之實質轉型條件之認定及該原產地申請書訂定相關規定細節,請參考公告及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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