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署公告有關原產地證明書等書寫格式及填寫須知,並自112年12月4日起實施。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原「國際貿易局」、「工業局」分別改制為「國際貿易署」及「產業發展署」,原局權管業務改由署管轄,爰發布有關原產地證明書等書寫格式及填寫須知之公告,並自112年12月4日起實施。申請書等相關樣式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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