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署修正違反各項貨品輸出入及原產證規定(含簽發單位違規)之處分原則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修正「輸出貨品未依規定申報商標或商標申報不實處分原則」、「輸出貨品違反來源識別碼申報規定之處分原則」、「違反輸出入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之處分原則」、「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及「原產地證明書簽發單位違規處分原則」,並自112年12月15日起生效。

各項處分原則相關細節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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