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貿局公告輸往美國之太陽能產品實質轉型認定條件及申請原產地證明書規定,自112年6月23日生效。

為配合美國進口規定需要國太陽能電池(CCC8541.42.11.10-8及CCC8541.43.00.10-7)及太陽能模組(CCC8541.42.00.90-1及CCC8541.43.00.90-0)之實質轉型認定,國貿局規定相關出口管理辦法。

  1. 太陽能電池:以該電池自晶圓被製造成為電池之產地為原產地。
  2. 太陽能模組:以該模組之太陽能電池原產地,認定為該模組之原產地。
  3. 申請輸往美國該等貨品之原產地證明書,須依該公告辦法規定辦理,相關作業規定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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