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自112年6月23日起部分工具機出口美國應於海關放行前向簽發單位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

  1. 因美國依301條款對中國大陸製工具機採取25%額外關稅措施,為防杜中國大陸工具機藉由我國轉運規避美國課徵額外關稅,以維護我國工具機整體產業利益及貿易秩序,爰加強輸出管理。
     
  2.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自112年6月23日起稅號CCC8456.11.10.00-8「專用或主要用於製造印刷電路、印刷電路組件、第8517節所屬貨品零件、或自動資料處理機零件之雷射加工之工具機」等81項貨品增列輸出規定代號「481」,並列入「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表」。 
     
  3. 本案相關稅號及管理細節請參考附件國貿局公告及稅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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