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12年5月31日以環署氣籌字第1129100952號公告修正「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為「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環保署於112年5月31日以環署氣籌字第1129100952號公告修正「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為「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新增第二批:製造業,各製程排放源,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

應於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前一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

 

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公告對照表、修正後公告全文各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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