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於112年1月3日公告修正「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為持續削減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氣品質,環保署今(3)日預告「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修正重點包含提升裸露區域及位於三級防制區堆置場之防制比率,要求鋼鐵冶煉業及瀝青拌合業提高製程廢氣收集處理效率

另針對粒狀污染物排放量較大之公私場所,強化自動洗車設備規範及新增認養洗掃鄰接道路規定,且須在物料堆置區及出入口裝設錄影監視系統,亦新增堆置量達一定規模之大型堆置場為管制對象

同時規範道路管理機關須設置防止交通島及人行道廢水溢流之設施,以改善道路污染及車行揚塵,預期每年可再削減11.5%公私場所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排放(約1471公噸)

目前草案規劃新制預定於法規修正一年後上路,針對需較長時間規劃改善之項目,包含交通島及廢氣收集設施,規劃給予三年時間改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

本案相關影響業者包含
(1) 鋼鐵冶煉業、(2)瀝青拌合業、(3)砂、石採集、(4)土石礦開採、運輸
(5)水泥製造業、 (6)具大型堆置場業者,以及(7)港區部分作業及相關經營管理單位等

其目標與措施簡述如下:

  1. 降低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排放
    • 修正提高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防制比率
    • 及提升三級防制區之物料堆置污染防制設施效率
       
  2. 降低道路揚塵排放
    • 強化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主要排放源
    • 規範大型堆置場之運輸車輛清洗設施
       
  3. 賦予公私場所對防制設施設置及操作之監督責任
    • 新增須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操作運轉之錄影監視系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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