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會員廠倘已有辦理營造業登記,請留意 營造業法第16條相關規定,以免觸法甚至遭處罰鍰

頃獲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知○○會員廠並請本會告知會員廠有關營造業法第16條相關規定略以如下:

營造業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營造業登記之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如:營造業名稱及營業地址;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及簽名、蓋章;營造業類別及業務項目;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與其簽名及印鑑;組織性質等,倘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

 

上開訊息,提醒  貴會員廠妥為留意以免觸法甚至遭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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