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環保署公告-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本次修正要點:

  1. 修正容器、包裝標示尺寸,依據容積大小區分4個級距,最小應標示尺寸由紙張A5大小逐級減半。製造或輸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業者應確保容器、包裝標示尺寸不小於規範大小,並提供使用者清楚閱讀危害資訊。倘因面積等特殊因素,得使用折疊式標籤、懸掛式標籤或以外包裝標示。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依CNS 15030判斷其危害分類,並標示對應之危害資訊;若含達管制濃度以上的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容器、包裝標示及公告板中危害成分需額外揭露英文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所含重量百分比濃度、並依公告類別加註「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字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經判斷不符合任何危害分類,經本次修正,得僅標示名稱、危害成分、警語或其他補充訊息、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依個別物質公告規定,標示警語或其他補充訊息;環保署依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不同特性、不同管理目的,將另行公告其他應標示文字或圖示內容,例如:笑氣因不當濫用問題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為達警示目的應標示「限工業用、禁止吸食」。
     

​​此次修法已於111年8月召開研商會,並考量容器、包裝標示規定修正,涉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供應鏈既有容器、包裝標示內容及標示尺寸改善,訂於112年10月31日施行,給予業者一年施行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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