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檢送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20條、第24條及第30條之發布令

經濟部檢送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20條、第24條及第30條之發布令

該修正主要針對該辦法第四章「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補助」:

第20條、申請應訴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件之補助者所代表之應訴廠商,其出口涉案產品至提控國總數量,應占我國出口該產品至控訴國總數量比例達25%以上。但經所屬公會提供相關資料,並經評估廠商之應訴對整體涉案產業確實有實質助益者,不在此限。前項比例之計算,應以應訴廠商於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案展開前3個完整會計年度之任1年度為準,不再以原始調查案展開之前3個完整會計年度之任1年度)。

第24條、提高每案之補助金額上限,申請對象若僅1家業者,補助款上限不得超過新台幣400萬元,申請對象若超過1家業者,補助款上限不得超過新台幣800萬元(原為一案不分參與會員廠家數上限為300萬元)。

第30條、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為11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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