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修正「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7條、第9條,請 查照。

經濟部公告預告商品檢驗不合格處理辦法第7條、第9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辦法於91年1月9日訂定發布施行,歷經一次修正。本次未修正不合時宜條文及配合實務需求,爰擬具本辦法第7條及第9條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 修正條文第7條:檢驗不合格商品如久置於報驗義務人處不予處置,易增加流入市場之風險,爰增訂重新報驗之期限、次數限制及未結案件之處理依據。
     
  2. 修正條文第9條:修正增列報驗義務人應將檢驗不合格之商品退運、銷毀、拆解置不堪使用或為其他必要處置之情形及處置期限,已及檢驗不合格之商品處理時,檢驗機關(構)得不派員監督之情形。
     

本案另載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網址:https://www.bsmi.gov.tw),「焦點消息/業務公告」網頁,以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法規及訴願/草案預告」可連結相關網頁。

對公告內容若有相關意見或修正建議,敬請陳述意見或洽詢:

  1.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五組
  2.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段4號
  3. 電話:(02)2343-1797,郭維達先生
  4. 傳真:(02)2343-1786
  5. 電子郵件:wt.kuo@bsmi.gov.tw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