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訂定「耗水費徵收辦法」,並預計於7月起開始實施。

經濟部工業局於111年1月10日來函轉知經濟部已於110年12月30日預告訂定「耗水費徵收辦法」,相關條文如連結: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249/ch04/type3/gov31/num15/images/Eg01.pdf

 

耗水費預計今年7月開始實施耗水費,但從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間耗水費減半收取,費率徵收分兩部分

  1. 用水人於計徵期間單月使用自來水及取用地面水總用水量逾9,000度,其超過部分費率以每度3元計
  2. 用水人於計徵期間單月取用地下水,則無用水量低標,直接以總用水量以每度3元計。

 

政府將於每年4月30日前,寄發前一年度計徵期間用水量通知書,並於每年6月30日前寄發繳費通知單。

用水人應於每年7月31日前完成繳納耗水費,逾期繳納耗水費者,每逾一日按其繳費金額加徵1%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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