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規定硝酸銨既有運作業者應於111.8.1前完成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氟化氫(氫氟酸)既有運作業者應於112.2.1前完成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檢送近期環保相關草案預告,本會將於預告截止日前將彙整各廠回覆之意見後提供相關單位參考,並於該案後續相關公聽研商會議中再次說明意見內容,敬請轉知相關單位且預告截止日期,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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