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務部(DOC)公告「反傾銷及平衡稅」修正規定

 

美國商務部(DOC)公布反傾銷稅(AD)及平衡稅(CVD)修正規定,本次修正為20年來最全面更新貿易救濟法規,其中與我國廠商有關之修正要點:

  1. 新廠商複查:
    • 背景:新廠商係指在原本AD或CVD調查期間未出口至美國,亦非受調查出口商或其關聯企業。
    • 現行規定:新廠商申請複查時,無須提交資訊證明其與非關聯客戶之交易是否構成善意交易。
    • 修正規定:
      1. 要求廠商於複查期間之現金擔保,不得使用債券或證券取代
      2. 新增商務部在判斷構成善意交易之考量因素,例如:該廠商是否於AD/CVD稅後才設立,以及彼此間是否與受調產品無關的業務往來
      3. 倘出口商或製造商未能證明其與非關聯客戶之交易屬善意交易,則DOC可撤回該複查。
    • 生效時間:本年10月20日。
  2. 反規避調查及決定:
    • 背景:反規避調查係防止被課徵AD/CVD之出口廠商將原涉案零件出口至美國或第三國再以簡單裝配或改變型態方式,規避AD/CVD。
    • 現行規定:目前反規避調查係指反傾銷與平衡稅法規中的範圍認定以個案中對相關法規的解釋。
    • 修正規定:
      1. 明定DOC可基於利害關係人申請而啟動反規避調查或自行啟動
      2. DOC應於申請後30日內(可延長至45日內)決定是否啟動調查,並應於300日內(可延長1年內)作出終判。
      3. 反規避決定可適用於被調查全體廠商
    • 生效日期:本年11月4日。
  3. 要求進口商或出口商出具證明:
    • 背景:DOC得在包括反規避調查等情況下要求進出口商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出具證明,以確認特定貨品是否為AD/CVD命令適用範圍。
    • 現行規定:目前無明文規定,惟DOC在實務上會要求進口商等利害關係人提供出具證明。
    • 修正規定:DOC已就過去實務情形彙整並制定本項新規範,得要求進出口商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出具「特定貨品是否在課徵AD/CVD命令範圍」之證明,倘當事人未能出具或證明包含重大虛偽、虛構或詐欺之陳述,DOC得請求海關收取AD/CVD命令之現金擔保。
    • 生效日期:本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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