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貿易局於110年6月25日以經貿服字第1100152000A號令公告委託本會對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辦理配額管理及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及加工證明書,並自110年6月25日起實施。


經濟部貿易局於110年6月25日以經貿服字第1100152000A號令公告委託本會對輸往歐盟之鋼鐵產品辦理配額管理及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及加工證明書,並自即日起實施。

  1. 歐盟自108年2月2日至110年6月30日分3期對輸入之鋼鐵產品採行防衛措施,採關稅配額方式,我國並獲國家配額。因歐盟110年6月10日通知世界貿易組織(WTO),繼續實施特定鋼鐵產品防衛措施對於預防或補救歐盟鋼品產業受嚴重損害或威脅仍屬必要,爰自110年7月1日起至113年6月30日止繼續實施鋼鐵產品防衛措施。經濟部貿易局爰委託本會辦理輸往歐盟鋼鐵產品之配額管理及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及加工證明書業務,該產品範圍為列有輸出規定代號「132」之鋼鐵產品。
     
  2. 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以我國為原產地之放行前產證:
    • 申請書。
    • 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 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或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4季(每期4月1日至6月30日)剩餘配額時,出口人應另檢附切結書及雙方協議之文件申請。

      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 出口報單內容應依產證內容填報。
    • 單一證號產證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 產證簽發後30日內補結案。
       
  3. 原產地為外國之鋼鐵產品,在我國加工(未實質轉型)後出口輸往歐盟,出口人應依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放行前之加工證明書,向海關報關出口:
    • 申請書。
    • 商業發票或交易文件。
    • 原產國(外國)產地證明書或原進口報單影本。

      相關應注意事項如下:
    • 出口報單內容應依加工證明書內容填報。
    • 單一證號加工證明書僅能用於單一出口報單。
    • 加工證明書簽發後30日內補結案。
       
  4.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8年5月24日貿服字第1080151103號公告及109年12月21日貿服字第1090153499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1100152000A號函-委託本會簽發輸歐盟放行前產證及加工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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