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輸歐盟特定7類鋼品第4期配額管理規定


經濟部110年6月8日以經貿字第11004604020號令公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產製之158項鋼鐵貨品(如附件1)輸往歐盟採行管理措施(輸出規定代號為132),出口人應於貨品放行前取得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委託台灣鋼鐵工業同業公會(下稱鋼鐵公會)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第4期原產地證明書(下稱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並自110年6月8日生效。

相關配額及出口管理規定,敬請 參閱附件或可至經濟部查詢(http://godba.moea.gov.tw/EBSProject/),如有任何疑問,敬請 隨時不吝來電告知,謝謝。

★提醒:第3期廠商獲配額度應於110年6月30日前向歐盟報關進口。
★提醒:第3期廠商切結出口產證得於110年7月10前檢據進口報關向公會辦理核銷。


【第4期輸歐盟特定鋼品配額管理規定】

  1. 核配數量:暫以第3期我國獲配之7類國家配額數量為第4期之配額總量。
     
  2. 核配方式:
     
    1. 出口實績配額:以配額總量60%為出口實績配額,倘歐盟公布延長鋼鐵產品防衛措施及我國獲配數量,由鋼鐵公會依經濟部核定之各類實績配額比率調整額度。
       
      1. 107年至109年間具旨揭貨品出口歐盟實績者附件2),得填具配額申請書附件3 於110年6月10日下午5時前(含)送達鋼鐵公會申請配額(申請書請電郵寄至euquotaapply@tsiia.org.tw,由該公會依實績比例計算配額數量(應計入過渡期所獲配額數量),獲配配額廠商得自即日起申請使用。
         
      2. 出口實績配額可轉讓,轉讓廠商得於111年1月28日前檢附轉讓同意書(附件4)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轉讓。
         
      3. 獲配配額廠商及受讓額度廠商未於111年1月28日前申請利用之配額,將收回併入自由申請配額;獲配廠商如仍需利用該配額,得於111年3月1日前檢附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5)向鋼鐵公會申請延期使用,並應於111年3月1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
         
      4. 出口人第3期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本期獲配額度扣除,扣除數量將按本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
         
    2. 自由申請配額:倘歐盟公布延長鋼鐵產品防衛措施及我國獲配數量,由經濟部核定之自由配額比率及視廠商申請情形決定可釋出之配額,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原產地證明及加工證明書線上作業」公布各類自由申請額度。
       
      1. 申請對象:
        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已利用完
        各類個別廠商(含貿易商)獲配配額可用額度不足以履行單一交易
        未獲出口實績配額之鋼鐵製造業廠商(工廠登記證為第24類「基本金屬製造業」或第25類「金屬製品製造業」)。

         
      2. 110年7月1日起每日中午12時前(含)檢附3個月內交貨之交易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附件6向鋼鐵公會申請配額者,由鋼鐵公會於當日按申請量及剩餘量依比例核配;逾中午12時申請者,併入次日核配。時間依申請人書件送達該鋼鐵公會之時間認定。廠商應自獲配日起3個月內向海關報運出口,倘獲配日起算3個月之日期晚於111年5月15日,最遲應於111年5月15日前向海關報運出口,未利用之配額將予收回。
         
      3. 利用自由申請配額廠商以空運方式出口旨揭貨品至歐盟,倘111年5月15日後該類別仍有配額,廠商得向鋼鐵公會申請利用配額出口,並於111年7月10日前檢附歐盟進口人111年6月30日前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
         
      4. 自由申請配額不得轉讓。
         
    3. ​歐盟進口人與出口人協議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或歐盟公告我國家配額利用完後,出口人欲爭取歐盟第4季 (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剩餘配額(開放申請時間自111年2月15日起;採空運出口者,開放申請時間自111年3月19日起)時,出口人應檢附切結書(附件7)及雙方協議之文件,向鋼鐵公會申請簽發以我國為原產地之產證向海關申報出口;並於111年7月10日前檢附歐盟進口人111年6月30日前之進口報單向鋼鐵公會辦理核銷。
       
    4. 倘歐盟不繼續採行措施,考量我國至歐盟之船期,除111年5月15日後國家類別仍有配額且採空運至歐盟之廠商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向海關報運出口外,自111年5月21日起輸往歐盟之旨揭鋼品不需向鋼鐵公會申請放行前產證。
       
    5. 倘歐盟繼續採行鋼鐵產品防衛措施,出口人未依規定核銷或進口人之行為致我國國家配額被利用之數量,自出口人下期獲配之實績配額額度中扣除;扣除數量將按下期出口實績比例,重新核配予該類別之其餘獲配實績配額廠商;出口人不可於下期申請願意負擔歐盟25%額外關稅及爭取歐盟第4季剩餘配額之產證。
       

附件連結:
(1) 公告-經貿字第11004604020號
(2) 附件1-限制輸出貨品表
(3) 附件2-第4期輸往歐盟鋼鐵產品類別實績配額廠商名單
(4) 附件3-輸往歐盟鋼品第 4 期實績配額申請書
(5) 附件4-輸往歐盟鋼品實績配額轉讓同意書
(6) 附件5-輸往歐盟鋼品第 4 期實績配額保留申請書
(7) 附件6-輸往歐盟鋼品第 4 期自由申請配額申請書
(8) 附件7-輸往歐盟鋼品自願負擔額外關稅申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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