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輸往美國太陽能產品實質轉型認定條件及申請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
國貿局檢送有關輸往美國太陽能產品實質轉型認定條件及申請原產地證明書相關規定之公告,
- 涉列產品:
- 太陽能電池(稅號 :8541.40.30.00-6)-以該電池自晶圓被製成電池之產地為原產地。
- 太陽能模組(稅號:8541.40.40.00-4)-以該模組之太陽能電池原產地為該模組之原產地。
- 申請原產地證明書需件附文件:
- 工廠或臨時工廠登記證-太陽能電池製造商工廠或臨時工廠登記證(產業類別需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主要產品需為:光電材料及元件)
- 共同切結書—由申請人與太陽能電池製造商共同簽章切結之「輸往美國太陽能產品原產地證明書臺灣產製申報切結書」。
- 不符合前述規定二者,應檢具相關文件向國貿局辦理專案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