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汙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公告事項

因應環保署於109年12月29日修正「防治貯存系統汙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增訂「貯存系統」名詞作為管理對象,為統一用詞,爰修正本公告,將業別六十四(五)名稱修正為貯存系統。

另為因應貯存系統之實務管理需要,修正貯存系統適用水汙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之範圍。

相關附件另可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do)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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