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環保署於110年2月26日訂定發布「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優先納管22項物種,訂定包括7項重金屬及15項揮發性有機物之排放管道及周界標準。


本次有害標準尚未納入的物種,多數仍可由現行「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本次所訂排放管道標準與固定源排放標準計算方式一致,其中除鉛及鎘等2項定值已有加嚴外,其餘20項污染物換算常數亦有調整加嚴;周界標準部分則有19項物種加嚴。


考量工廠因應及防制設備改善時間,其中新設污染源自110年7月1日起直接適用較嚴標準,而既存污染源採兩階段加嚴,於110年7月1日適用第1階段標準,112年7月1日適用第2階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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