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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110.2.5修正發布廢(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環保署110.2.5修正發布廢(污 )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附件一
原規定是業設置廢污水專責人員需聘僱3年內有經驗者在實務上有執行困擾,環保署基於便民,修正於期限內完成到職訓練即可執行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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