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於114年12月19日以環部氣字第1149114687號令公告修正「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環境部於114年12月19日以環部氣字第1149114687號令公告修正「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配合擴大列管涵蓋服務業、運輸業、醫療機構及大專校院等多元行業特性與營運模式(與過往納管製造業等存在顯著差異),爰修正包含:(1) 簡化小規模逸散排放源盤查作業、(2) 特約與加盟門市納入盤查、(3) 調整燃料與原(物)料檢測規範、(4) 明確擴大列管事業盤查報告書內容等,以貼近擴大列管事業之實際情形。
附件1:環境部114年12月19日公告修正「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件2:「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