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之相關規定,如對該預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預告日起7日內提出,或洽詢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承辦窗口。
經濟部預告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國外應經核准之貨品」,輸往美國之我國產製貨品,貨品輸出人申報一般出口報單(F5),應檢附『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並應依原有之輸出規定辦理。
- 如對該預告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預告日起7日內提出,或洽詢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羅小姐,聯絡電話:02-23977522、傳真:02-23970522、電子郵件:sv-dept@trade.gov.tw
- 該案另登載於國際貿易署 經貿資訊網站,網址: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74fd187b-395d-452b-9b5f-cc07975bd4c7
- 本案相關細節及其附件請參考附檔。
- 有關「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第3條相關規定請參考參閱右列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16